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第十条已废止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需退租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在迁出之日清缴租金,清交房屋、设施,双方当事人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租赁合同手续,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或设施被承租人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人擅自迁出的,出租人可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租人追偿租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