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卫生、教育、农业、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