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的,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