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上级教育、民族等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以及普通中学开设的民族班,并逐步扩大寄宿制、半寄宿制范围,逐步提高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助,保障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省教育、民族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省属民族中小学、省属民族中学、省属民族大中专院校的资金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帮助其他高等院校办好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班。
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教育发展相对滞后的少数民族的考生给予特殊照顾,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在大中专学校学生中的比例;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的预科教育,逐步扩大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规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