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章 经济建设与资金扶持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扣减、截留、挪用民族机动金和民族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