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发生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