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地质勘查或者采矿的单位、个人,应当在用地、地质勘查、采矿现场悬挂标注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内容的标牌。

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的,在接受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用地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