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保密,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控告者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