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保密,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举、控告者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