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调查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二)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