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应当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随时公开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

企业可以通过厂情发布会、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开厂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