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