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