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