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交企业不得转让、出租经营权或者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禁止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车辆营运证。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