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经过公交主管部门的岗前培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