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经过公交主管部门的岗前培训。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