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二)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三)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四)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