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绿化工程应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对未按规划设计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责任单位交纳实需绿化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