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认为办理不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于收到退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再次向代表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