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讲求实效。对于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无力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答复代表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书面告知代表;年度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办理。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提出建议的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