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生态环境,对岭南中药材产地造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