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六章 品牌保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岭南中药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和传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岭南中药材理论、制作技艺和方法,应当组织遴选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