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三章 种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种子种苗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子种苗使用。禁止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