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