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围绕生育、不育、节育开展有关的妇幼保健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