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围绕生育、不育、节育开展有关的妇幼保健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