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