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各级信访部门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