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召开大型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召开一般性会议时,应当根据与会人员的情况,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