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拓宽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接收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