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