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