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