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筑经济技术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