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气象主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未及时提供监测信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未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附 则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