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