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六)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七)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八)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九)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