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气象灾害危险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