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雷电、暴雨(雪)、大风、大雾、高温、冰雹、沙尘暴、连阴雨、霜冻、低温、冻雨、冰冻、寒潮、霾等所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