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气象等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