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调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