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是指下列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运动场所和固定设备:

(一)国家投资或者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的体育设施;

(二)社会筹资兴建的体育设施;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体育设施;

(四)城市社区和农村的体育设施;

(五)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