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