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全民健身事业捐赠资金和设施。捐赠资金兴建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