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为非法牲畜屠宰活动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牲畜注水以及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