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撤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标志牌。证、章、标志牌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