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等;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牲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