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九条有效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可的贫困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3年内免收管理费。在边远贫困乡镇从事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的,除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3年内减免管理费。拉祜族等边境一线的特困少数民族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免收一切管理费。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