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交费卡》核定的交费项目以外的收费。收费部门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进行收费。不准超越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有关行政部门不得代无收费权的单位和组织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