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工作。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班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