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