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道路班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等级评定、经营权投标、收回或者吊销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