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道路班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时,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时,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